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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库供应


9.1 出库供应要求
9.1.1 装备出库供应应遵循供应及时、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9.1.2 装备出库一律凭主管部门的出库凭证和具体要求进行;紧急情况下,可按主管部门的临时通知办理,事后应及时补办正式手续。
9.1.3 出库的装备应根据作战训练和运输的不同要求,适时适量充电、充气和补液,保证性能完好,达不到使用性能的装备不应出库。
9.1.4 出库装备应由交接双方共同派人进行清点检查并确认。
9.2 出库包装处理
9.2.1 装备应尽量保留原包装,也可根据供应要求重新包装。
9.2.2 重新包装应充分考虑装备的储运方式、携行方式及用途等因素,其要求如下:
    a) 适合规定的运输和装卸方式;
    b) 与分配供应方式相适应;
    c) 满足携行及其他特殊要求,
9.3 出库供应方法
9.3.1 自提

    被供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装备调拨通知单到储备库提取装备,交接双方对装备检查合格后,双方签署交接文书,管理员按交接文书做好登记。装备按规定移交被供单位后,运输等事宜均由被供单位 负责。
9.3.2 送货
    由储备库指定专人直接送达,交接双方在装备送达目的地验收、检查合格后,双方签署交接文书。 管理员按交接文书做好登记。
9.3.3 代运
    委托地方交通部门运送装备到被供单位,管理员按被供单位的回执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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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XF128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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