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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档案与账目管理
10.1 档案管理
10.1.1 应及时将装备的基本数据信息录入公安消防部队消防技术装备管理系统,包括装备名称、生产 厂家(销售商)、型号、编码、数量、性能参数、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保质期、退役年限等。
10.1.2 应随装备留存原始技术资料并适当备份,包括附件表、使用说明书和配套语音视频、技术培训 和售后服务信息等。
10.1.3 做好装备使用、维修保养、校准、损耗、更新等档案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
10.1.4 装备的档案应编目并长期保存。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
10.1.1 应及时将装备的基本数据信息录入公安消防部队消防技术装备管理系统,包括装备名称、生产 厂家(销售商)、型号、编码、数量、性能参数、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保质期、退役年限等。
10.1.2 应随装备留存原始技术资料并适当备份,包括附件表、使用说明书和配套语音视频、技术培训 和售后服务信息等。
10.1.3 做好装备使用、维修保养、校准、损耗、更新等档案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
10.1.4 装备的档案应编目并长期保存。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
10.1.5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鼓励采用射频识别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
10.2 账目管理
10.2.1 库存装备应账、卡、物相符。检查相符,在账、卡结存数上加盖核对印章,若检查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按规定更改。
10.2.2 管理员依据上级下达的装备调拨通知单,对入库的装备进行数量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对入库 装备按要求签署交接书,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在账、卡上。
10.2.3 应每半年至少对在储装备点验对账一次,达到(或即将达到)仓储时间的装备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消耗装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未达到使用寿命但已丧失使用功能的装备,应及时上报,办理装备损耗、报废和退役手续,并做好出账登记和统计报表。
10.2.4 装备出入库记录、统计报表和业务凭证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
10.2 账目管理
10.2.1 库存装备应账、卡、物相符。检查相符,在账、卡结存数上加盖核对印章,若检查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按规定更改。
10.2.2 管理员依据上级下达的装备调拨通知单,对入库的装备进行数量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对入库 装备按要求签署交接书,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在账、卡上。
10.2.3 应每半年至少对在储装备点验对账一次,达到(或即将达到)仓储时间的装备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消耗装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未达到使用寿命但已丧失使用功能的装备,应及时上报,办理装备损耗、报废和退役手续,并做好出账登记和统计报表。
10.2.4 装备出入库记录、统计报表和业务凭证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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