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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抽取样品时,参照GB 3186规定,即(N-总桶数,n-样本桶数),n≥2,确定样本桶数,随机抽取样本。取样前应将涂料搅拌均匀,再从样本桶中取出等量(通过计算获得)的样品。待混合均匀后,装入盛样容器中,盛样容器应有5%〜10%的空隙。被抽样品批量不少于1t,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少于10kg。
6.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耐水性、耐湿热性及耐燃时间等九项。
6.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产品的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3年或累计300t时。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满足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两次复验,两次复验均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见表1,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原则为:A=0、B≤1、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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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饰面型防火涂料 GB1244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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