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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件准备
7.1 试件设计
7.1.1 对于代表实际使用情况的梁和楼板或屋面的组合构件,进行试验时可以将其整体看作“T”形梁。对于钢梁上面的板构件,可以是高密度混凝土,也可以是轻质混凝土,但是前者得出的结果不能用于后者。
7.1.2 对于带梁结构,特别是代表实际使用状况的楼板和屋面部件,板厚应能够反映结构设计情况。实际楼板的宽度应大于等于梁的3倍宽度且不应小于600 mm。实际宽度的选择应依据试验炉的设计而定。
7.1.3 对于不包含代表实际情况的楼板或屋面结构的试件,梁应支撑一个对称放置的标准盖板,盖板情况如下:盖板的设计制作单独进行,使用时采用非连续加强筋,避免在梁和盖板间产生牵连作用而对梁产生附加的强度和刚度。盖板制作可用密度为(650±200)kg/m3的加气混凝土板,每块最大长度为1 m,厚度至少为(150±25) mm,盖板的宽度应大于等于梁的3倍宽度且不小于600 mm。实际宽度的选择应依据试验炉的设计而定。
7.1.4 空腹梁端部应进行封堵以免热气从梁端部散出。试件的安装不应使梁端部位于受火区,还应避免膨胀约束条件与实际使用不符而可能造成垮塌。
7.1.5 在实际使用中梁在长度范围内有机械接头时,接头位置应与实际情况相同或在跨中位置。当接头位于耐火保护层处时,试件保护层还应对接头进行保护。
7.2 试件尺寸
7.2.1 梁支撑在受约束部位上,受火长度(Lexp)不应小于4 m。试件支撑点之间的中间跨度(Lsup)应在受火长度(Lexp)的每端最多加上100 mm;试件长度(Lspec)应在受火长度(Lexp)的每端最多加上200 mm。简支梁安装的一般原则见图1。
7.2.2 对于代表实际应用情况的梁,当梁实际长度大于试验炉的允许长度时,试件的受火长度(Lexp)不应小于4 m。对于梁的设计受火长度小于4 m时,可按实际长度受火。加载长度不应超过实际受火长度。试件的长度(Lspec)应在受火长度(Lexp)每端最多加上200 mm。
对于约束梁,4 m的跨度是不够的,因为此时只有部分梁处于受弯状态,其余的部分都在受到支撑部件的约束。因此要使至少4 m的梁受到正弯矩的作用,就需要选择更长的试件。如果希望梁的X%受到正弯矩作用,那么试件总长应为Lexp=4X100/X m。
7.3 试件数量
试件的数量应符合本部分和GB/T 9978.1的相应规定。
7.4 试件养护
试验时的试件,包括任何内填充材料和接缝材料,其强度和含水量条件应养护至与实际使用情况相近。有关试件养护的方法见GB/T 9978.1的相关规定。应测定并记录试件养护达到平衡时的含水量或养护状态。
7.5 试件安装和约束
7.5.1 一般简支梁在炉内的布置见图1,试件的布置应保证侧向稳定。
对梁进行耐火试验时,可以安装在受约束(简支)部位上,也可以模拟实际中的边界条件。当支撑和约束代表实际使用情况时,这些条件应在试验报告中详细记录,并且试验结果记录时应标明是“限制”在约束条件下。
7.5.2 试验梁安装在受约束部位上时,当边界条件已知,试验结构应和实际应用一样,安装在平滑的混凝土板或钢板上。
7.5.3 简支试件安装时应能够允许试件自身的纵向自由移动和垂直变形,应避免一切因摩擦力引起的限制。
7.5.4 设计必要的装置来限制试件的热膨胀、旋转和轴向变形,以满足因热膨胀和约束所产生的作用力。
7.5.5 当一个试验中的梁数量大于一根时,每根梁都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受火,并且独立加载。
7.5.6 在盖板周边的任何缝隙都应采用非约束、不燃材料密封。
7.5.7 采用柔性绝热材料密封和保护支点,以免试验时热气从缝隙中窜出,对支撑端部造成影响。
7.5.8 如果梁端部有因支撑原因延伸超出炉体的部分,应使用自身的防火材料保护,或用一层厚度为(100±10)mm,密度为(120±30)kg/m3的矿棉或硅酸铝棉毡包裹。
7.5.9 试件为连续梁时,应对其中的1个或2个支点施加约束,未受热部分支点的转角应该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7.5.10 当梁四面受火,梁顶部到炉盖板的距离应大于等于梁的宽度。
注:对非对称梁或只有一端受约束的梁试验时应进行特别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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