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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材料及表面处理
5.2.1 槽盒制作使用的材料、结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槽盒制作采用金属板材的,板材的最小厚度应符合CECS 31:2006中3. 6. 2的规定。
5.2.3 槽盒制作采用非金属板材的,其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规定的A级。
5.2.4 槽盒制作选用夹芯材料的,其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规定的A级。
5.2.5 槽盒金属部件表面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需求进行镀锌或涂层等防腐蚀处理,防腐处理质量应符 合 CECS 31:2006 中 3. 6.16、3. 6.17、3.6.18 和 3.6.19 的规定。
5.2.6 槽盒表面涂覆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涂料性能应符合GB 14907的规定。
5.2.2 槽盒制作采用金属板材的,板材的最小厚度应符合CECS 31:2006中3. 6. 2的规定。
5.2.3 槽盒制作采用非金属板材的,其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规定的A级。
5.2.4 槽盒制作选用夹芯材料的,其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规定的A级。
5.2.5 槽盒金属部件表面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需求进行镀锌或涂层等防腐蚀处理,防腐处理质量应符 合 CECS 31:2006 中 3. 6.16、3. 6.17、3.6.18 和 3.6.19 的规定。
5.2.6 槽盒表面涂覆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涂料性能应符合GB 149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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