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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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整车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4.2.1.2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的出水口。
4.2.1.3 泡沫车应有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 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表以及其他指示器。
4.2.1.4 泡沫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手动应急措施。
4.2.1.5 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联接处应提供测试用连接管,接口规格为M10×1.5mm 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操作说明和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数值及操作说明;
    ——选用泡沫的类别(适用时)及混合比;
    ——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
    ——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显示;
    ——发动机水温显示;
    ——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
    ——仪表板照明灯和开关;
    ——紧急停止按钮;
    ——冲洗标识和开关位置;
    ——面板上仪表及开关的用途说明牌。
4.2.2.2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控制调节应安装在操作仪表板处,便于人员操作。
4.2.2.3 操作面板上应有水、泡沫管路系统简图及基本操作说明。
4.2.2.4 在水罐注水口处应设有“水罐注水口”字样的标牌,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4.2.2.5 在泡沫罐加液口处或邻近位置应设有“泡沫罐注液口”字样的标牌。在明显位置处应注明可使用的泡沫液类型,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不要将不同类型、不同企业的泡沫液混装”的警告性文字。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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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GB795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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