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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5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部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5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6.2 判定规则
    表5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 项中4.4.2、第22项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本部分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泡沫车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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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GB795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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