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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检验规则


14.3.1 检验分类
14.3.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0中出厂试验的内容,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标准的规定。
14.3.1.2 型式试验
14.3.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14.3.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0中型式试验的内容。
14.3.2 判定规则
    表10第1项的5.1.4〜5.1.6、第3项、第5项的5.5.7、第8、13、15、19、23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水雾车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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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XF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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