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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技术要求
25.1.1 整车要求
25.1.1.1 排烟消防车(以下简称“排烟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25.1.1.2 排烟车的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排烟车行驶100km后,排烟装置在额定流量和压力下连续工作2h。
25.1.1.3 排烟车上的排烟装置应可靠固定,排烟装置管路各连接件无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
25.1.1.4 排烟装置在其升降、俯仰和回转作业范围内,以最高转速工作时,排烟车不应出现倾翻或危及安全的晃动。
25.1.2 底盘的改制要求
排烟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25.1.3 标识要求
25.1.3.1 排烟装置操作处应设置排烟装置的操作说明。
25.1.3.2 排烟车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25.1.3.3 排烟车存在高温、高速回转等危险的部位均应设有能有效提示消防员存在危险的相应警示标志。
25.1.3.4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注意事项的标牌。
25.1.3.5 排烟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25.1.4 排烟装置要求
25.1.4.1 排烟装置应设置产品标牌,标牌除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2的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排烟装置的额定流量;
——排烟装置的功率;
——排烟装置的额定转速;
——排烟装置的适用温度范围和工作时间;
——排烟装置的驱动方式;
——排烟装置的生产企业和型号。
25.1.4.2 采用轴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应不小于20m³/s,全压应不小于500Pa;采用离心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应不小于10m3/s,全压应不小于1000Pa。
25.1.4.3 在额定转速下,排烟装置在额定流量时,其全压偏差应不大于全压公布值的±5%,推力应不小于额定值的95%。
25.1.4.4 排烟装置的叶轮应进行超速试验,超速转速为最高工作转速的110%,超速时间应不少于2min,其试验结果应符合JB/T6445的要求。
25.1.4.5 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应能连续正常工作6h;对于负压式排烟装置,当输送介质温度不小于280℃时,还应能连续正常工作30min。
25.1.4.6 排烟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安全防护罩,100mm直径圆球应不能通过防护罩。
25.1.4.7 排烟装置的外部应安装示廓及工作指示灯,当排烟装置升降、俯仰和回转时,指示灯应点亮,在排烟装置工作时应闪烁,指示灯应能指示介质流动方向。
25.1.5 排烟风管要求
25.1.5.1 排烟风管的直径应与排烟装置的进出口相匹配。
25.1.5.2 排烟风管与排烟装置的连接及排烟风管之间的连接应便捷、可靠。
25.1.5.3 排烟风管的强度应满足作业要求,排烟装置作业时无异常变形、破损等影响性能的缺陷。
25.1.5.4 负压式排烟装置应选用耐高温材质的排烟风管,当输送介质温度不小于280℃时,应能连续正常工作30min。
25.1.5.5 按25.2.5.5规定的方法对排烟风管进行耐磨性试验,试验后其损坏程度不应超过GB/T 19089—2012规定的2级。
25.1.6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要求
25.1.6.1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应符合表18的要求。
25.1.1.1 排烟消防车(以下简称“排烟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25.1.1.2 排烟车的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排烟车行驶100km后,排烟装置在额定流量和压力下连续工作2h。
25.1.1.3 排烟车上的排烟装置应可靠固定,排烟装置管路各连接件无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
25.1.1.4 排烟装置在其升降、俯仰和回转作业范围内,以最高转速工作时,排烟车不应出现倾翻或危及安全的晃动。
25.1.2 底盘的改制要求
排烟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25.1.3 标识要求
25.1.3.1 排烟装置操作处应设置排烟装置的操作说明。
25.1.3.2 排烟车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25.1.3.3 排烟车存在高温、高速回转等危险的部位均应设有能有效提示消防员存在危险的相应警示标志。
25.1.3.4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注意事项的标牌。
25.1.3.5 排烟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25.1.4 排烟装置要求
25.1.4.1 排烟装置应设置产品标牌,标牌除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2的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排烟装置的额定流量;
——排烟装置的功率;
——排烟装置的额定转速;
——排烟装置的适用温度范围和工作时间;
——排烟装置的驱动方式;
——排烟装置的生产企业和型号。
25.1.4.2 采用轴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应不小于20m³/s,全压应不小于500Pa;采用离心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应不小于10m3/s,全压应不小于1000Pa。
25.1.4.3 在额定转速下,排烟装置在额定流量时,其全压偏差应不大于全压公布值的±5%,推力应不小于额定值的95%。
25.1.4.4 排烟装置的叶轮应进行超速试验,超速转速为最高工作转速的110%,超速时间应不少于2min,其试验结果应符合JB/T6445的要求。
25.1.4.5 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应能连续正常工作6h;对于负压式排烟装置,当输送介质温度不小于280℃时,还应能连续正常工作30min。
25.1.4.6 排烟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安全防护罩,100mm直径圆球应不能通过防护罩。
25.1.4.7 排烟装置的外部应安装示廓及工作指示灯,当排烟装置升降、俯仰和回转时,指示灯应点亮,在排烟装置工作时应闪烁,指示灯应能指示介质流动方向。
25.1.5 排烟风管要求
25.1.5.1 排烟风管的直径应与排烟装置的进出口相匹配。
25.1.5.2 排烟风管与排烟装置的连接及排烟风管之间的连接应便捷、可靠。
25.1.5.3 排烟风管的强度应满足作业要求,排烟装置作业时无异常变形、破损等影响性能的缺陷。
25.1.5.4 负压式排烟装置应选用耐高温材质的排烟风管,当输送介质温度不小于280℃时,应能连续正常工作30min。
25.1.5.5 按25.2.5.5规定的方法对排烟风管进行耐磨性试验,试验后其损坏程度不应超过GB/T 19089—2012规定的2级。
25.1.6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要求
25.1.6.1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应符合表18的要求。
25.1.6.2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运动应平稳、准确,无卡阻、颤抖等现象,与车体应无运动干涉。
25.1.6.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应50次连续循环工作可靠,采用液压驱动的机构各管路和接头应无渗漏,液压油温度应不大于80℃。
25.1.6.4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未回位时,在驾驶人员可见处应有灯光报警。
25.1.7 液压系统要求
排烟车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J37956.14的相关要求。
25.1.8 喷水喷雾装置要求
25.1.8.1 排烟车的消防泵应符合GB 6245的要求。
25.1.8.2 排烟车的管路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25.1.8.3 排烟车的水罐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25.1.8.4 排烟车的消防水力系统的操作和标识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25.1.9 控制柜要求
25.1.9.1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5级。控制系统应有以下控制和显示功能:
——系统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排烟装置运行显示、叶轮转速显示、故障报警;
——转速调节(适用时);
——电压、电流显示(适用时);
——液压系统压力(适用时)。
25.1.9.2 排烟车的控制柜还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25.1.6.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应50次连续循环工作可靠,采用液压驱动的机构各管路和接头应无渗漏,液压油温度应不大于80℃。
25.1.6.4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未回位时,在驾驶人员可见处应有灯光报警。
25.1.7 液压系统要求
排烟车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J37956.14的相关要求。
25.1.8 喷水喷雾装置要求
25.1.8.1 排烟车的消防泵应符合GB 6245的要求。
25.1.8.2 排烟车的管路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25.1.8.3 排烟车的水罐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25.1.8.4 排烟车的消防水力系统的操作和标识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25.1.9 控制柜要求
25.1.9.1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5级。控制系统应有以下控制和显示功能:
——系统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排烟装置运行显示、叶轮转速显示、故障报警;
——转速调节(适用时);
——电压、电流显示(适用时);
——液压系统压力(适用时)。
25.1.9.2 排烟车的控制柜还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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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车载式呼吸空气填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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