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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与项目
7.1.1 出厂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抗结块性、斥水性、粒度分布、流动性为出厂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第5章表1中的全部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时每隔三年的定期检验;
    d)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
    出厂检验以一次性投料于加工设备制得的均匀物质为一批。以在相同生产环境条件下,用相同的原料和工艺生产的一批或多批产品为一组。
7.3 抽样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为了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取样要有代表性。抽样前应将产品混合均匀,每一项性能在检验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按“组”和“批”抽样,都应随机抽取不小于试验用量1.5倍的样品。所取的样品必须贮存于洁净、干燥、密封的专用容器内。
7.4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表1规定,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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