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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
8.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
1 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
3 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4 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 25 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他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5 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确定。
6 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 确定。
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为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²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8.4.2 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8.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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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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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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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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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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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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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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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他
-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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