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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
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条。其中新增7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刘激扬 王宗存 沈 纹 吴和俊
张 磊 胡 锐 张梅红 黄 韬 张敏洁
郭 景 黄德祥 卫大可
主要审查人:周 畅 王 栋 李树丛 江 刚 朱显泽
车学娅 邸 威 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赵良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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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厂房和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5 民用建筑
-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5.2 总平面布局
-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5.4 平面布置
-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6 建筑构造
- 6.1 防火墙
-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7 灭火救援设施
- 7.1 消防车道
-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 7.3 消防电梯
- 7.4 直升机停机坪
-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8.3 自动灭火系统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
-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1 木结构建筑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他
-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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