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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主要生产场所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分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2.0.2 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站台雨棚,铁路物流中心库房、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0.3 机务段、车辆段及动车段(所)的喷漆库、油漆库、车体检修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隔热保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4 站台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线间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12 m 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条文说明
2.0.1 根据铁路生产实际情况,并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1条的规定,本条对铁路上常用的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类。
2.0.2 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第八条规定"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自文件发布后,铁路各类房屋都是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标准进行设计的。
2.0.3 由于钢结构防火存在固有缺陷,当存放油漆及稀释剂等乙类可燃物的喷漆库、油漆库,存放白酒、食用油、润滑油及一些可燃的丙类液体货场仓库和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时,考虑到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本条规定此类"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隔热保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4 站台立柱钢结构雨棚结构简单,考虑到火灾危险性和影响范围较小,可以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线间立柱雨棚因其覆盖范围大,一旦发生火灾有可能造成其整体垮塌,对铁路运输造成重大影响。所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对北京南站、天津站、广州南站、武汉站、呼和浩特东站等线间立柱雨棚的防火设计进行全面性能化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本条规定线间立柱钢结构雨棚"距轨面12 m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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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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