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6.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
    ——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
    ——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6.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
    ——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