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1 一般要求


8.1.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 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8.1.5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8.1.6 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10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8.1.8 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法除尘。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