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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原规范的相应技术内容,以满足今后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需要,提高此类设施的建筑设计质量。本条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规定,作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的方法途径。
1.0.2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建筑)与老年人居住建筑。养老服务设施又可按是否提供照料服务划分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活动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提供照料服务的时段及类型进一步划分为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图1。
图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位
以20床(人)作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的下限值,是兼顾经济性、技术性及设施能力等因素,为适用于本标准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给出适宜的规模范围。在后续运营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实际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不应超过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给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下限值,也明确了设计总床位数小于或等于19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以及设计老年人总数小于或等于19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可不按本标准执行。
1.0.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总体原则。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针对健康自理、肢体残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失智或其他认知障碍等不同老年人的使用需求进行设计。同时,在集中照料、集体生活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应通过建筑设计保证照料效率和对老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让老年人有尊严地生活,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此外,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模式将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就具体的设计项目而言,需要适应相应的运营模式。并且,无论何种类型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都会有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服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细节设计,是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1.0.4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标准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空气质量、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等多专业,对各专业规范已有的规定,本标准除必要的重申外,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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