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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建筑电气
7.3.1 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7.3.2 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相关色温小于3300K,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表7.3.2 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7.3.3 建筑出入口、阳台应设照明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有条件时,每个居室的门外可增设局部照明。
7.3.4 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7.3.5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6 电源插座应结合建筑家具布置设置,并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要求。居室床头、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洗衣机应设置电源插座。
7.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室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供老年人使用的电炊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3.8 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7.3.9 每个生活单元应设单元配电箱,照料单元的居室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10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服务用房和带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2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 医疗服务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7.3.11 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条文说明
7.3.1 老年人的视力及行动能力较弱,当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后,为了保证老年人日常活动,规定其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
7.3.2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的光源选择和照度值,考虑到老年人的视力较弱,其照度标准稍有提高。
7.3.3 强调建筑出入口设置照明灯具,主要为了方便老年人晚上识别和返回自己居住的建筑。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设局部照明,是为了减少老人被刀具划伤的危险。每个居室门外设局部照明,是考虑老年人视力不好,开启房门时使用。
7.3.4 设置脚灯是为了方便老年人夜间活动,减少跌倒危险。顶灯、长过道照明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可以避免老人在黑暗中行走,造成危险。
7.3.5 从老年人特点出发,照明开关应当昼夜都易识别,因此要求采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其颜色同墙壁也要有区分,安装高度是为了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
7.3.6 本条对电源插座的设置提出了要求,除具体明确的位置外,还应满足主要电器的使用要求。
7.3.7 要求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主要是从安全与使用方面考虑,以防老年人无意碰到或使用不当时,造成触电危险。居室插座安装高度的确定是以床头柜高度为依据,厨房操作台电源插座的高度是以方便坐轮椅的人操作为依据。
7.3.8 老年人行动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更加严重,要求低压配电导体采用铜芯电缆、电线,主要是为了降低由于导体原因发生的电气火灾。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是为了防止火灾时导体燃烧释放的有毒气体,造成二次伤害。
7.3.9 要求照料单元的居室单设配电箱,主要是出于供电可靠和方便管理的考虑。
7.3.10 老年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而做好电气安全防护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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