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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消防
Ⅰ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性能
5.1.1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将户内升压站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2 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3 生产和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5.1.2 建(构)筑物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的建(构)筑物,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构)筑物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性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降低0.5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Ⅱ 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5.1.6 升压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升压站外的民用建筑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1.6-1和表5.1.6-2的规定。
表5.1.6-1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主变压器其油量按单台确定。
3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4 站内外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时,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表5.1.6-2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与站外堆场、储罐之间防火间距(m)
注:1 表中m表示质量,单位为t;V表示体积,单位为m³。
2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为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其指标中V1为单罐容积,V2为总容积,防火间距应按较大者确定。
4 对于密度比空气大的干式可燃气体,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
5 液氧与气态氧的换算关系:1m³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³气态氧。
6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堆垛外缘算起。
5.1.7 升压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的规定。
表5.1.7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 屋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架构计算。
6 生产建筑和办公生活建筑宜各自单独设置,若场地受限或其他原因生产建筑和办公生活建筑需相邻设置时,两幢建筑之间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上若需设门,需采用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两幢建筑均需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出入口,两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1.8 升压站建筑物按其性质和功能划分防火分区,相同性质的建筑物按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确定防火分区面积,生产建筑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办公生活建筑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表5.1.8-1 生产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当危险类别为丁、戊类的地上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表5.1.8-2 办公生活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敞开楼梯、中庭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9 升压站建筑物的防火分隔措施应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 油浸变压器室应设于首层靠外墙部位,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不燃性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 办公生活建筑内设置厨房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性材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位置应远离辅助生产用房。厨房上层有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4 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及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在丙类生产建筑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工艺设备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生产建筑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之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之隔开。
7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等其他类似情况,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8 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余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Ⅲ 安全疏散
5.1.10 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1.11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丙类生产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2 丁、戊类生产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3 办公生活建筑,建筑物最多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²,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地下、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²,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5.1.12 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当地下室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13 升压站内生产、办公生活建筑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1.13-1和表5.1.13-2的规定。
表5.1.13-1 生产建筑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5.1.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升压站内的建筑物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最小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1.15 升压站内建筑物的疏散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丙类多层生产建筑及超过5层的办公生活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生产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生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表5.1.13-2 办公生活建筑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封闭楼梯间数值增加5.0m。
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4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向小于等于15.0m处。
4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²的丁、戊类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5.1.16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和蓄电池室等工艺设备房间,其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1.17 建筑面积超过250m²的中控室、通信室、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在房间两端各设1个出口,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
5.1.18 办公生活建筑中的宿舍及办公等用房,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²,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Ⅳ 建筑物的室内装修
5.1.19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和蓄电池室等工艺设备房间,以及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其室内装修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5.1.20 图书室、资料室和档案室,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2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1.22 建筑内部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2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24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1.25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1.26 其他一般房间顶棚、墙面装饰材料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面、隔断装饰材料采用不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
Ⅴ 消防车道
5.1.27 升压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升压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时,或升压站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时,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成环有困难,布设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5.1.28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5.1.2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5.1.30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Ⅵ 建筑构造
5.1.31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防火墙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4 同一防火分区内,火灾危险性不同或功能显著不同的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防火门窗。
5.1.32 楼梯间、楼梯和门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应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和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并考虑设备通行要求。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4 升压站内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并可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6 用作丁、戊类生产建筑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8 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9 高度大于10.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宜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10 建筑物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11 站内各建筑物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且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丙、丁、戊类库房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
4) 站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设置有门禁系统时,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5.1.3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
2) 除管井检修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
5.1.34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
5.1.35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材料,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1.36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1.37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性材料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5.1.38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5.1.39 建筑节能设计时,保温材料的选择应考虑防火要求。
条文说明
Ⅰ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性能
5.1.1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一般分为四级,根据风电场升压站的特点,对站内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不低于二级耐火考虑。条文中基本涵盖了风电场升压站的主要建筑物,符合当前升压站工程的实际布置情况。
5.1.2 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对于某种构件的耐火极限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表3列出了部分经过测试试验的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供设计时参考。表3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条文说明中的附录。
表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孔洞。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2.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建议经试验确定,也可按插入法计算。
3.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
4.现浇无梁楼板按简支板的数据采用。
5.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参照防火门确定。
5.1.3 考虑到单层建筑物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柱的耐火等级可以降低0.50h。
5.1.4 该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Ⅱ 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5.1.6 升压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升压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场地蔓延扩大及节约用地等因素。其中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条中有关防火间距是最小间距要求,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停电和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风电场中的升压站,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燃烧和爆裂的可能,万一发生燃烧事故,不仅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电网受到影响,故其与其他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较一般厂房要严些。
5.1.7 表5.1.7中油浸变压器和电抗器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的规定见本规范第5.5.5条。对于表5.1.7注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是当建筑物侧面设置了门窗时,如果门窗之间距离太近,火灾时浓烟和火焰可能通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因此规定距离要求。
5.1.8 生产建筑相对办公生活建筑而言,房间隔断较少,层高较高,因而每个房间的空间体积比办公生活建筑大,较易发现火情和疏散与扑救,但火势蔓延较快。通常来说,生产建筑的防火比办公生活建筑有利一些。在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时要考虑防火安全、扑救火灾的要求,又要顾及生产实际需要以及节省消防投资,不能和办公生活建筑同等对待,而应按类别分别做出规定。根据不同的火灾危险类别,正确选择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是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之一。升压站内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详见本规范5.1.1。
升压站内的办公生活建筑,依现在一般风电场的规模,均按多层建筑考虑。超过上述范围时,可以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执行。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5.1.9 本条从消防的角度,对油浸变压器室、汽车库、修车库、厨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性质相对特殊的建筑单元进行了防火分隔规定。考虑到目前设计施工的风电场升压站,需要采暖时一般均设计为电暖器,本条未对锅炉房做相应的防火分隔上的规定,确有需要时,可参照油浸变压器相关条款执行,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要求。
从升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分隔和阻燃作为应对电缆火灾的主要措施,有关电缆的防火分隔措施详见5.5.1~5.5.3条相关内容。对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设计规定,详见5.5.4~5.5.8条相关内容。
Ⅲ 安全疏散
5.1.10 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使人员能够双向疏散是建筑物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原则,安全出口之间距离设置太近,发生火灾时实际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
5.1.11 本条所指建筑物出口的数目,既是对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的一个楼层的要求,也是对建筑物内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5.1.12 地下室因为不能直接采光、通风,火灾时排烟困难,为保证人员安全,要求至少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1.13 本条主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厂房、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5.1.14 按风电场的实际情况,升压站内的运营人员仅有数十人,疏散走道最小宽度是按能通过2股人流的宽度确定的。
5.1.15 本条根据风电场升压站内的一般建设规模,考虑了可能出现的楼梯形式。
Ⅳ 建筑物的室内装修
5.1.19~5.1.26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将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见表4,表中备注栏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进行的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通过此对照表,一方面与现行相关的防火规范协调,一方面与现行的材料定级标准相对比,便于使用。
表4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用途、场所、部位不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也不同,中控室是升压站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有必要限制其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
国外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NFPA850规定电厂室内装修不能使用泡沫塑料,重要建筑物的内装修材料都应该是A级,非重要建筑物的内装修材料都应该是A级或B级。用于锅炉房、工程师室、发电厂中重要建筑的建筑材料都应是不燃烧材料或者难燃烧材料,根据NFPA256,屋顶材料应该是A类材料,金属板屋面应该是Ⅰ级或防火型。
Ⅴ 消防车道
5.1.27 本条规定了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情况。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的大小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5.1.28 本条规定在于保证消防车的有效救援。
5.1.29 消防车道净高和净宽定为不小于4m,是根据目前国内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有一定的裕度,便于车辆快速通行确定的。
5.1.30 当利用交通道路时,应注意满足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不小于9m。
Ⅵ 建筑构造
5.1.31 建筑物的防火墙,无论是在火灾初期还是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对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起到重要作用。严格说,防火墙从建筑物基础到屋面,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但目前实际情况,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为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应尽可能保证防火墙从上至下均处于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
为防止火灾通过屋面和外墙蔓延,对防火墙设置位置与屋面天窗和墙体二侧的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做出了规定,设计时应尽可能加大该距离。
满足本规范中相应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的新建建筑物,防火墙可以不突出屋面和外墙,对于其他改、扩建升压站的原有建筑物,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h、高层生产建筑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性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隔墙的设置参考5.1.9相关款项。
5.1.32 考虑风电场内升压站现阶段的一般建筑规模,本条未包含消防电梯的建筑构造,确有需要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
疏散楼梯间是人员竖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人员进入火场的主要路径。因此,疏散楼梯间应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首先选用天然采光。
疏散楼梯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排除烟气,提高楼梯间内的能见度,缩短烟气停留时间。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采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采取机械防烟措施。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发生拥挤现象,楼梯间的设计应保证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不会因凸出物而减少,并应避免凸出物碰伤疏散人群。楼梯间的宽度也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行宽度不宜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失稳而导致意外。
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设计成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布置要求必须经过防烟前室再进入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设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具有更高的可靠性。
室外楼梯可供辅助人员应急疏散和消防人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起火层扑救火灾。为了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并防止火灾时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确定了本条基本规定。
由于室外楼梯在梯段宽度、坡度、防雨防滑等方面不一定能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因此,只有在满足本条相关款项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作为疏散楼梯和辅助防烟楼梯,并应注意防滑、防跌落等处理。
考虑到库房内的人员一般较少且门洞较大,故规定门设置在墙体的外侧时允许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但不允许设置在仓库外墙的内侧,以防止因货物翻倒等原因压住或阻碍而无法开启。
5.1.33 本条规定了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的有关设计要求。
设置防火门的部位,一般为疏散门或安全出口。防火门既是保持建筑防火分隔完整的主要物体之一,又常是人员疏散经过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需要开启的门。因此,防火门的开启方式、方向等均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开启、快捷疏散的需要。
为尽量避免火灾时烟气或火势通过门洞窜入人员的疏散通道内,以保证疏散通道的相对安全和人员的安全疏散,应使防火门在平时处于关闭状态或在火灾时以及人员疏散后能自行关闭。
规定建筑变形缝处防火门的设置要求,主要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但有时实现起来的确有困难,往往应先满足生产、工艺或使用的需要。因此,需要采用其他分隔措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是其中措施之一。
本规范为与现行的各类防火设计规范相协调,防火门仍按其耐火极限分为甲、乙、丙三级。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中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分类进行了修改,由原来按甲、乙和丙分类,改为按隔热防火门(A类)、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和非隔热防火门(C类)分类。现行防火门分类参见表5。
表5 防火门按耐火性能分类
5.1.34 本条规定了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要求。一般情况下,升压站应尽量少采用幕墙。在幕墙设计施工时,可参照现行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有关规定执行。
5.1.35 建筑物中的竖向管井都是烟火蔓延的通道,必须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封隔。此外,为防止火灾时这些管道和电缆竖井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还要求管道井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5.1.36 本条主要是为防止因建筑变形而破坏管线、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
5.1.37 有时为满足使用要求,采用天桥将二座建筑物连接起来,如符合本条规定时,可将其作为安全出口,但在具体设计时,应注意天桥周围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情况,如天桥下方的窗洞口等。
5.1.38 本条是为了有效地控制火灾和烟气蔓延,同时也有利于隔声。
5.1.39 本条是依当前的节能形式与防火要求而提出的。保温材料宜选用A级,或应进行保温层的防火隔离带设计,详见公安部消防局的相关文件。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有岩棉、玻璃棉、泡沫玻璃、泡沫陶瓷、发泡水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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