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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集成式厨房
8.2.1 集成式厨房应统筹橱柜、设备设施及管线的尺寸协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相关规定。
8.2.2 集成式厨房的优先净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5.3.2条的规定,且内部净高不应低于2200mm。
8.2.3 厨房橱柜及设备设施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 219的相关规定。
8.2.3 厨房橱柜及设备设施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 219的相关规定。
8.2.4 橱柜的优先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柜台面的完成面高度宜为800mm、850mm、900mm;深度宜为550mm、600mm、650mm;地柜台面与吊柜底面的净空尺寸不宜小于700mm,且不宜大于800mm。
2 辅助台面的高度宜为800mm、850mm、900mm;深度宜为300mm、350mm、400mm、450mm。
3 吊柜的深度宜为300mm、350mm;高度宜为700mm、750mm、800mm。
4 洗涤池与灶台之间的操作区域,有效长度不宜小于600mm。
8.2.5 厨房管线及管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道及竖向管井应沿墙角布置,且排气道及竖向管井装修完成面外包尺寸宜符合基本模数。
2 排烟管设置于吊顶中时,吊顶内部净高度不宜低于200mm。
8.2.6 当厨房内的管线及管井需要在主体结构上开设孔洞时,应与结构专业、设备专业进行协调,并应进行预留。
8.2.7 厨房门窗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不得妨碍厨房橱柜、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条文说明
8.2.4 本标准中厨房家具设备尺寸是根据多年来在住宅厨房精细化设计中的经验总结而来,如台面高度、深度等尺寸为结合我国家庭主妇的平均身高、板材出材率、操作空间需求等因素而形成。此外,如水盆与灶台之间的操作区域,有效长度不宜小于600mm,也是根据使用经验而来。以往的标准很少强调操作区长度这一点,但实际上,这是厨房使用方便性中很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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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集成式厨房
- 8.3 集成式卫生间
- 8.4 隔墙与整体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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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设备与管线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设备
- 9.3 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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