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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1 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2.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15.0m;
    3 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7.875kN/m,集中荷载值不应低于202.5kN。
4.2.3 消防车应能到达以下位置:
    1 地面厂房入口处;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3 室外主变压器场、室外开关站、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场地的一个长边;
    4 船闸的闸首、升船机的闸首;
    5 水闸启闭机室的一侧;
    6 地面副厂房等辅助生产建筑物、办公生活区每栋建筑物的一个长边。
4.2.4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宜按装机容量配置消防车,具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宜配备1辆消防车;
    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宜配备2辆消防车;
    3 泵站总装机容量为150MW以上,宜配备1辆消防车。
条文说明
4.2.1 水利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2.2 消防车道的宽度是按单车道考虑的。消防车道地面至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要求和回车场面积都是根据目前使用的消防车的外形尺寸确定的。
    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按公路-Ⅱ级荷载的设计要求,对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和集中荷载值作出了规定。
    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在直线段的两端部设置回车场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离端头30m之内设回车场。
4.2.3 对于按本规范规定配备消防车及在设计时考虑借助外来消防车消防的水利工程,在厂区内及通往消防取水处要设置消防车道,以保证消防车顺利进入主要生产部位和取水处。
    对水力发电厂或水泵站的地面厂房,只考虑消防车到达其入口处,对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等非地面厂房,也应考虑消防车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以保证消防人员进入厂房扑救火灾的基本条件。
4.2.4 对于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按其不同规模配备必要数量的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的大型水力发电厂,设置1辆中型水罐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的水力发电厂,配备2辆消防车,可以选用1辆水罐消防车、1辆干粉消防车。对装机容量为150MW以上的泵站,设置1辆中型水罐消防车。
    水罐消防车,要求配备直流水枪和高压喷雾水枪。 
    对于离有消防车设施的城镇较近的水利工程,可以论证是否减少消防车的配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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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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