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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采矿和选矿
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碉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2个及以上的出口。
6.1.3 矿井井筒、巷道及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锚网及钢材支架。当采用木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侗室。
6.1.5 对于容易自燃的矿山,其采矿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3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6.1.6 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 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低于200℃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 还原窑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
条文说明
6.1.1 采矿和选矿的工艺组成及范围如下:
(1)露天采矿工艺包括开拓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平酮溜井、架空索道、带式运输及联合开拓)、开沟采剥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压气系统。还有机修、仓贮、化验、行政福利等辅助设施。
(2)地下采矿工艺包括开拓系统(如平酮、斜井、斜坡道、竖井及联合开拓)、回采系统、运输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压气系统、供配电系统。地下辅助设施有设备修理、仓贮等。地面生产及辅助设施同露天矿。
(3)选矿工艺包括破碎筛分(洗矿)系统、磨矿选别系统、脱水系统、尾矿系统。若采用焙烧工艺时,还有焙烧系统。
针对以上工艺流程,确定重点的防火区域或主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是井(坑)口建(构)筑物、井下侗室、供配电设施以及选矿焙烧厂、选矿药剂制备厂和药剂库。本条规定井(坑)口建(构)筑物如压缩空气站、多绳提升井塔、提升机房、带式输送机及驱动站、通风机房、钢(钢筋混凝土)井架、架空索道站及支架均宜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建筑。
6.1.3 以往矿山发生火灾与木材支护有极大关系,随着工业发展,支护材料越来越多地采用混凝土、钢材等不燃材料,到目前为止,多数矿山已基本不用和少用木材支护。但在小型矿山仍存在用木材作为支护材料的情况。如2004年11月20日,河北省某铁矿,由于电焊引燃用于支护的荆笆,发生火灾,造成106人被困井下,70名矿工遇难的恶性事故。因此,在本标准规定若采用木材支护,应在木材支护段采用阻燃电缆和铺设消防水管,设置消火栓等灭火设施。
6.1.4 根据目前冶金地下矿山规模及采用的柴油设备情况,柴油油耗量在(300~1000)kg/d以内,因此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距离井底车场15.0m以外;有的矿山将桶装油库设在铲运机修理酮室内,这种布置对消防十分不利,应分开设置。
6.1.5 容易自燃的矿山主要指含硫较高的锰矿、含硫高的铁矿及硫铁矿。
1 采用后退式回采,可以在矿山工作面发生火灾时,隔绝火区,更易恢复生产。实践已经证实,采用黄泥灌浆对防火有一定效果,特别是采用充填采矿法可基本杜绝火灾发生。
2 因抽出式通风会使火区有毒气体及高温矿尘更易溢入工作面,严重恶化工作面作业条件,并使主扇遭受酸雾快速腐蚀,故应采用压入式通风。
3 为防止工作面钻孔内炸药自爆,须采取工作面降温,降低孔底温度。
4 及时密闭采空区是防止火灾发生的有效办法。
6.1.6 本条来自现行国家标准《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第7.5.4条第14款,造成搬出机跨间环境空间安全隐患的原因是:
1 竖炉两侧炉底排矿口水封罩上部设有多个火眼,平时用磁块将火眼堵上,防止煤气泄漏,但操作人员挠火眼时,会有煤气溢出;如果挠火眼完毕,操作人员忘记堵磁块,煤气会通过火眼连续溢出。当有温度高的大块物料落入水池搬出机上时,有可能局部蒸汽量过大冲破局部水封刀处水封使煤气瞬间溢出。
1 竖炉两侧炉底排矿口水封罩上部设有多个火眼,平时用磁块将火眼堵上,防止煤气泄漏,但操作人员挠火眼时,会有煤气溢出;如果挠火眼完毕,操作人员忘记堵磁块,煤气会通过火眼连续溢出。当有温度高的大块物料落入水池搬出机上时,有可能局部蒸汽量过大冲破局部水封刀处水封使煤气瞬间溢出。
搬出机跨间的顶部既是屋面又是竖炉的主操作平面,设排气口还可以,若设排气天窗将影响竖炉操作及检修,并不合适作为防火规范,针对上述情况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规定,在焙烧厂房搬出机跨每座竖炉的两侧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既可防止岗位操作人员煤气中毒,又可以防止煤气聚积引起爆炸。
3 还原窑烟气可燃物含量随处理原料及工艺不同而异,当工艺波动或操作不当时有可能引起电除尘器的燃烧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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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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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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