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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炼铁
6.6.1 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6.6.2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应单设运输专线,热罐车不得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
6.6.3 炉前敷设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
6.6.4 煤粉制备及喷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粉、喷吹设施应通风良好,采用敞开式钢结构且无人值守时,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设施应防止粉尘积聚;
2 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根据煤种确定,确保煤粉不结露,并应满足表6.6.4的规定;
3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用热风炉烟道废气或惰性气体,负压系统末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应大于12%,保安气源宜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漏的安全措施;
4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必须在制粉和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煤粉仓、仓式泵、贮煤罐和喷吹罐等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6 输送和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7 煤粉输送、分离管道及容器设计不应有死角;
8 氧煤喷枪与氧气支管相接处应设置一段阻火管;
9 设计氧煤喷吹时,应保证风口处氧气压力比热风压力大0.05MPa;保安用的氮气压力不应小于0.60MPa,且应大于热风围管处热风压力0.10MPa;
10 氧煤混喷管网设计时,必须设置氧氮置换管线;氧气管道应隔热;
11 制煤系统中的煤粉管道,不宜采用水平布置方式;
12 制粉站、喷吹站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6.6.5 热风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采用可燃介质的热媒式的热管换热器时,其设备、配管和贮槽等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热媒体应设置温度监控报警及自动洒水(降温)装置。
条文说明
6.6.1 炼铁的主要工艺组成有供料及上料系统、炉顶装料系统、高炉炉体系统、风口平台及出铁场系统、炉渣处理系统、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热风炉及煤气系统、鼓风系统、铸铁机室、碾泥机室、铁水罐修理库、倒渣间和混铁车修理间等。
针对以上工艺流程,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域或主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是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热风炉系统、高炉运输皮带、炉顶液压系统。
供料及上料系统的带式输送机的防火要求见本标准第6.2节。
炼铁厂使用煤气的管道设备的防火要求见本标准第6.13节。
炉顶液压站、热风炉液压站的防火要求,见本标准第6.12节和第7、8章。
炉顶液压站、热风炉液压站的防火要求,见本标准第6.12节和第7、8章。
6.6.4 本条对煤粉制备及喷吹设施做了规定。
1 根据宝钢及武钢、天钢、唐钢等粉煤制备工程经验,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大多采用钢结构的特种结构,耐火等级可视为二级,由于采用了无人值守的操作方式,没有作防火保护,满足了安全生产的要求。据了解日本、德国、法国、韩国等冶金工厂的煤粉制备设施均没有作防火保护。
而且,我国钢铁企业推广高炉喷吹煤粉技术以来,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采用了一系列实用的安全措施,如:安全措施很完善的工艺系统,加强管理、极其严格地杜绝火源,强化自动控制系统等,因此,广泛采用了敞开式的、未作防火保护的钢结构构筑物,从未发生过导致钢结构损毁的火灾事故。本条规定就是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2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1.1.16条、《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5145-2002第6.4.2条、《高炉喷吹煤粉工程设计规范》GB50607-2010第3.7.5的第4条、《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2008第5.1.14条的规定,磨煤机的出口温度需根据煤种(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来确定,不能统一规定为一个值。对不同的煤种,按上述标准中的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后,本条规定了对应不同挥发分煤种的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
3 考虑到当煤粉喷吹设施在热风炉附近时,便于利用热风炉烟道废气,以节约能源。
4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自动报警,同时自动充入保护性气体、系统紧急停机等。
9 “应保证风口处氧气压力比热风压力大0.05MPa;保安用的氮气压力不应小于0.6MPa”的规定同国家现行标准《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10.3.5条;“应大于热风围管处热风压力0.1MPa”是根据多年设计高炉的经验和实践验证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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