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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荷载及其效应


3.1 荷载及其效应
3.1.1 作用在建筑玻璃上的风荷载、雪荷载和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3.1.2 建筑玻璃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根据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按下式进行设计: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0;
              S——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
              R——玻璃强度设计值。
3.1.3 玻璃板在荷载按标准组合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df——玻璃板在荷载按标准组合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值;
              [d]——玻璃板挠度限值。
3.1.4 当考虑地震作用时,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且建筑玻璃的最大许用跨度可按本规程第5.2节的方法进行计算。
条文说明
3.1.1、3.1.2 当建筑玻璃用于建筑物立面时,作用玻璃上的荷载主要是风荷载。地板玻璃和屋面玻璃除风荷载外,还可能有永久荷载、雪荷载和活荷载,这些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其组合需按基本组合进行。玻璃强度设计值R,需要按不同玻璃种类、荷载类型和荷载作用部位进行选择。
3.1.3 计算挠度时,荷载按标准组合。不同使用条件下,玻璃板挠度限值是不一样的,在风荷载作用下,玻璃板挠度限值一般取玻璃板跨度的1/60,但水下玻璃和地板玻璃除外。
3.1.4 地震作用等短期均部荷载作用与风荷载相近,可以按照风荷载进行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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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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