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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U型玻璃,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U型玻璃》JC/T 867优等品的规定,且应进行钢化处理。
11.1.2 对U型玻璃墙体有热工或隔声性能要求时,应采用双排U型玻璃构造,可在双排U型玻璃之间设置保温材料。双排U型玻璃可以采用对缝布置,也可采用错缝布置。
11.1.3 采用U型玻璃构造曲形墙体时,对底宽260mm的U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2000mm;对底宽330mm的U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3200mm;对底宽500mm的U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7500m。
11.1.4 当U型玻璃墙高度超过4.5m时,应考虑其结构稳定性,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条文说明
11.1.1 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U型玻璃质量应优选;钢化处理能增加其强度和安全性。
11.1.2 U型玻璃是半透明产品,在双排U型玻璃之间设置PC阳光板或二氧化硅气凝胶。可增加其热工性能或隔声性能,且仍具有透光性能。
11.1.3 U型玻璃曲面墙体,实际上是折线墙面,有一面的开口间隙较大,需要用柔性材料先填充再注硅酮密封胶。
11.1.4 本条所指的结构稳定性主要是指安装U型玻璃的框架,它必须依附在建筑的主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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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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