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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系统选择


4.2.1 生活排水应与雨水分流排出。
4.2.2 下列情况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当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污水、废水分流且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2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2.3 消防排水、生活水池(箱)排水、游泳池放空排水、空调冷凝排水、室内水景排水、无洗车的车库和无机修的机房地面排水等宜与生活废水分流,单独设置废水管道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4.2.4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
    2 洗车冲洗水;
    3 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等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构的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排污水;
    5 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2.5 建筑中水原水收集管道应单独设置,且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2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至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约为85%,但在城市边缘地区,特别是乡镇居民聚集区域,生活污水只能采用化粪池等简易初级处理后排入天然水体。有的地区由于城市污水管道、处理设施建设不能适应城市发展规模,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小区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初级处理后排入城镇排水。目的是减小化粪池的容积,有利于厌氧菌腐化发酵分解有机物,提高化粪池的污水处理效果。因此,在设计生活排水系统体制时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2.3 本条所罗列的由设备及构筑物排出的非生活排水,其含有机物甚微,属于洁净废水,故可以排入雨水管道。当传染病暴发时期,游泳池放空排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排放。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时,车库和无机修的机房地面排水,还应遵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4.2.4 本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规定,在餐饮业推行安装油水分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1 现行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明确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2 自动洗车台的冲洗水中含大量泥沙,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排放或循环利用。
    3 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4 目前小区埋地排水管普遍采用PVC-U、HDPE埋地塑料管,其长期耐温可达40℃。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不得高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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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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