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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性能,切实加强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²的新建城市综合体。
1.0.3 城市综合体应根据其建筑特征、使用功能组合,合理进行防火设计,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合理、技术先进。
1.0.4 城市综合体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为制定本标准的目的。近年来,城市综合体不断涌现,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²的新建城市综合体,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城市综合体概念详见术语)。
1.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原则。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时应合理进行防火设计,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同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正确处理好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4 本标准虽然对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做了规定,但此类建筑功能复杂,涉及专项建筑功能时,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还应符合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²的新建城市综合体,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城市综合体概念详见术语)。
1.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原则。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时应合理进行防火设计,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同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正确处理好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4 本标准虽然对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做了规定,但此类建筑功能复杂,涉及专项建筑功能时,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还应符合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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