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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0.1 城市综合体内每个防火分区内供人员疏散用的主要通道宜至少与一处可开启外窗进行相连接。其开口面积应符合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要求。
5.0.2 当采用避难走道作为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3m;
2 本层疏散总净宽度可计入避难走道疏散净宽度,但应满足本层所需疏散总宽度的要求;
3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地下避难通道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通至直通室外的楼梯,该楼梯于首层与上部楼梯共用楼梯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分隔,楼梯前室的疏散宽度应为该楼梯疏散宽度与上部楼梯疏散宽度之和。
5.0.3 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被借用疏散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除满足本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外,还应能满足所借用的疏散宽度。
5.0.4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或设置避难走道,当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门至前室外门距离不应大于30m。
5.0.5 城市综合体的室外疏散通道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其净宽度应经计算决定且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4m,其长度不应大于15m。
5.0.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5.0.2 当采用避难走道作为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3m;
2 本层疏散总净宽度可计入避难走道疏散净宽度,但应满足本层所需疏散总宽度的要求;
3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地下避难通道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通至直通室外的楼梯,该楼梯于首层与上部楼梯共用楼梯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分隔,楼梯前室的疏散宽度应为该楼梯疏散宽度与上部楼梯疏散宽度之和。
5.0.3 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被借用疏散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除满足本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外,还应能满足所借用的疏散宽度。
5.0.4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或设置避难走道,当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门至前室外门距离不应大于30m。
5.0.5 城市综合体的室外疏散通道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其净宽度应经计算决定且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4m,其长度不应大于15m。
1 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之间宜设置避难层;
2 城市综合体的避难层不应设置除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功能;
3 避难层应专门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避难面积不应将公共疏散走道面积计入其中;
4 避难层应设置1处不小于10.0m²的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5.0.1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部空间丰富、将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通至可开启的外窗有效提高救援的效率。
5.0.2 城市综合体一般规模较大,常用避难走道解决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
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同时考虑到城市综合体的功能复杂性,规定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3m。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但本层总的疏散宽度可将避难走道的实际疏散宽度计算在内。地下避难走道常利用与地上共用楼梯间直通室外,为保证疏散的可靠性,对构造提出要求,见图 5.0.2。
5.0.2 城市综合体一般规模较大,常用避难走道解决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
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同时考虑到城市综合体的功能复杂性,规定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3m。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但本层总的疏散宽度可将避难走道的实际疏散宽度计算在内。地下避难走道常利用与地上共用楼梯间直通室外,为保证疏散的可靠性,对构造提出要求,见图 5.0.2。
图 5.0.2 避难走道共用地上楼梯间直通室外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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