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 GB7956.5-201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