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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整车要求


4.2.1 排烟车上的排烟装置应固定可靠,排烟装置各连接件无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
4.2.2 排烟装置以额定转速作业时,驾乘室内的噪声值不应大于85dB(A)。
4.2.3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排烟装置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T15052-2010中第9章的规定,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2.4 排烟装置以最高工作转速作业并在工作范围内动作时,排烟车不应出现倾翻或危及安全的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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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第17部分:排烟消防车 GB7956.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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