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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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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第17部分:排烟消防车 GB7956.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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