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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控制项
5.1.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1.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5.1.3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2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3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4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1.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应进行隔热性能计算,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5.1.8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1.9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1.10 健康舒适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等的规定。
5.1.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5.1.3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2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3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4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1.4A 建筑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规划布局和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规划噪声源区域和噪声敏感区域,并应进行识别和标注;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等主要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并应根据隔声性能指标明确主要建筑构件的构造做法。
5.1.5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其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3。
5.1.6 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环境。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5.1.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应进行隔热性能计算,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5.1.8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1.9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1.10 健康舒适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等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预评价时,对于全装修建筑项目,可仅对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浓度预评估;对于非全装修建筑项目,本条不参评。评价时,对于全装修建筑项目,应按本条要求执行;对于非全装修建筑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要求,视为本条达标。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以及吸烟(包括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已得到普遍认识,通过建筑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及禁烟控制,是实现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家具制品均满足各自污染物限量控制标准,但装修后多种类或大量材料制品的叠加使用,仍可能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控制空气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指标是保障建筑使用者健康的基本前提。项目在设计时即应采取措施,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估,预测工程建成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情况,指导建筑材料的选用和优化。
吸烟及二手烟对人健康同样会造成较大的危害,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发布了控制吸烟条例,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等等。因此,本条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禁止吸烟,并设置禁烟标志。本条所述的建筑室内,主要指的是公共建筑室内和住宅建筑内的公共区域。
预评价时,应综合考虑建筑情况、室内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的种类和使用量、室内新风量、环境温度等诸多影响因素,以各种装修材料、家具制品主要污染物的释放特征(如释放速率)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依据装修设计方案,选择典型功能房间(卧室、客厅、办公室等)使用的主要建材(3种~5种)及固定家具制品,对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水平进行预评估。其中建材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及评估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的相关规定。
评价时,应选取每栋单体建筑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间进行采样检测,采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相关规定;采样的房间数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少于3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相关说明文件(装修材料种类、用量,禁止吸烟措施)、预评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说明文件(装修材料种类、用量,禁止吸烟措施)、预评估分析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禁烟标志。
5.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1、8.2.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为此要保证合理的气流组织,采取合理的排风措施避免污染物扩散,将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建筑单元(或户型)自然通风的负压侧,防止厨房或卫生间的气味进入室内而影响室内空气质量。同时,可以对不同功能房间保证一定压差,避免气味或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如设置机械排风,应保证负压,还应注意其取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避免短路或污染。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倒灌,对室内空气品质影响巨大,因此本条对避免厨房和卫生间排气倒灌进行了规定。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排气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其他措施还包括安装止回排气阀、防倒灌风帽等。止回排气阀的各零件部品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缝、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相关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或质量合格证书。
5.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在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前提下,若建筑未设置储水设施,本条第1款直接通过。
本条为新增条文。符合健康要求的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是建筑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1款,能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是绿色建筑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水点出水水质的常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第2款,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包括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储水设施、集中生活热水储水设施、储有生活用水的消防储水设施、冷却用水储水设施、游泳池及水景平衡水箱(池)等。储水设施清洗后应进行水质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3款,水封装置是建筑排水管道系统中用以实现水封功能的装置。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能够在保证污废水顺利排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防止排水系统中的有害气体逸入室内,避免室内环境受到污染,有效保护人体健康。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时,有效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能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第4款,要求对非传统水源的管道和设备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标识,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施工、日常维护或维修时发生误接、误饮、误用的情况,为用户提供健康用水保障。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市政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可用同一水源邻近项目一年以内的水质检测报告)、相关设计文件(含卫生器具和地漏水封要求的说明、标识设置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各用水部门水质检测报告、管理制度、工作记录。
5.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1、8.1.2条。本条所指的噪声控制对象包括室内自身声源和室外噪声。提高建筑构造的隔声降噪能力对使用者的健康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所处环境的噪声级,提高隔声性能,减少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1款,影响建筑室内噪声级大小的噪声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室内自身声源,如室内的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另一类是来自室外的噪声源,包括建筑内部其他空间的噪声源(如电梯噪声、空调机组噪声等)和建筑外部的噪声源(如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等)。对于建筑外部噪声源的控制,应首先在规划选址阶段就做综合考量,建筑设计时应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避免或降低主要功能房间受到室外交通、活动区域等的干扰。否则,应通过提高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等方式改善。对建筑物内部的噪声源,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有效隔声、隔振、吸声、消声等综合措施来控制。若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室内噪声级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室内噪声级的最低要求。
第2款,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指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隔声性能除了空气声隔声性能之外,还包括撞击声隔声性能。本款所指的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规定对应,若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环评报告、噪声分析报告、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噪声分析报告、室内噪声级检测报告、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5.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室内照明质量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照明不但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更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各种职业疾病。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各类民用建筑中的室内照度、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第2款,对照明产品光生物安全性作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了照明产品不同危险级别的光生物安全指标及相关测试方法,为保障室内人员的健康,人员长期停留场所的照明应选择安全组别为无危险类的产品。
第3款,光源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又称为频闪比,用来评价光输出的波动对人的影响。当电光源光通量波动的频率,与运动(旋转)物体的速度(转速)成整倍数关系时,运动(旋转)物体的运动(旋转)状态,在人的视觉中就会产生静止、倒转、运动(旋转)速度缓慢,以及上述三种状态周期性重复的错误视觉,轻则导致视觉疲劳、偏头痛和工作效率的降低,重则引发事故。光通量波动的波动深度越大,负效应越大,危害越严重。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现场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1.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应满足室内热环境舒适度的要求。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其房间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是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如分体空调安装条件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室内温湿度检测报告。
5.1.7 本条适用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5、8.1.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建筑热工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其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和防潮设计。
第1款,房间内表面长期或经常结露会引起霉变,污染室内的空气,应加以控制。在南方的梅雨季节,空气的湿度接近饱和,要彻底避免发生结露现象非常困难,不属于本条控制范畴。另外,短时间的结露并不至于引起霉变,所以本条控制“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这一前提条件下不结露。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以及热桥部分的内表面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并进行防结露验算。
第2款,建筑围护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当围护结构两侧出现温度与湿度差时,会造成围护结构内部温湿度的重新分布。若围护结构内部某处温度低于了空气露点温度,围护结构内部空气中的水分或渗入围护结构内部的空气中的水分将发生冷凝。因此,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并控制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供暖建筑的外墙、屋面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进行内部冷凝验算。
第3款,屋顶和外墙的隔热性能,对于建筑在夏季时室内热舒适度的改善,以及空调负荷的降低,具有重要意义。屋顶和外墙的热工性能不仅要满足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也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并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围护结构防结露验算报告、隔热性能验算报告、内部冷凝验算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检查建筑构造与计算报告一致性。
5.1.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文强调用户个体对室内热舒适的调控性。采用个性化热环境调节装置可以满足不同人员对热舒适的差异化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个体热舒适性,提高室内人员对室内热环境的满意率。
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根据房间、区域的功能和所采用的系统形式,合理设置可现场独立调节的热环境调节装置。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合理设计建筑热环境营造方案,具备满足个性化热舒适需求的可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或功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
5.1.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3条。地下车库空气流通不好,容易导致有害气体浓度过大,对人体造成伤害。有地下车库的建筑,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超过一定的量值时即报警并启动排风系统。所设定的量值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运行记录。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以及吸烟(包括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已得到普遍认识,通过建筑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及禁烟控制,是实现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家具制品均满足各自污染物限量控制标准,但装修后多种类或大量材料制品的叠加使用,仍可能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控制空气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指标是保障建筑使用者健康的基本前提。项目在设计时即应采取措施,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估,预测工程建成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情况,指导建筑材料的选用和优化。
吸烟及二手烟对人健康同样会造成较大的危害,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发布了控制吸烟条例,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等等。因此,本条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禁止吸烟,并设置禁烟标志。本条所述的建筑室内,主要指的是公共建筑室内和住宅建筑内的公共区域。
预评价时,应综合考虑建筑情况、室内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的种类和使用量、室内新风量、环境温度等诸多影响因素,以各种装修材料、家具制品主要污染物的释放特征(如释放速率)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依据装修设计方案,选择典型功能房间(卧室、客厅、办公室等)使用的主要建材(3种~5种)及固定家具制品,对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水平进行预评估。其中建材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及评估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的相关规定。
评价时,应选取每栋单体建筑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间进行采样检测,采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相关规定;采样的房间数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少于3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相关说明文件(装修材料种类、用量,禁止吸烟措施)、预评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说明文件(装修材料种类、用量,禁止吸烟措施)、预评估分析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禁烟标志。
5.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1、8.2.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为此要保证合理的气流组织,采取合理的排风措施避免污染物扩散,将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建筑单元(或户型)自然通风的负压侧,防止厨房或卫生间的气味进入室内而影响室内空气质量。同时,可以对不同功能房间保证一定压差,避免气味或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如设置机械排风,应保证负压,还应注意其取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避免短路或污染。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倒灌,对室内空气品质影响巨大,因此本条对避免厨房和卫生间排气倒灌进行了规定。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排气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其他措施还包括安装止回排气阀、防倒灌风帽等。止回排气阀的各零件部品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缝、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相关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或质量合格证书。
5.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在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前提下,若建筑未设置储水设施,本条第1款直接通过。
本条为新增条文。符合健康要求的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是建筑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1款,能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是绿色建筑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水点出水水质的常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第2款,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包括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储水设施、集中生活热水储水设施、储有生活用水的消防储水设施、冷却用水储水设施、游泳池及水景平衡水箱(池)等。储水设施清洗后应进行水质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3款,水封装置是建筑排水管道系统中用以实现水封功能的装置。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能够在保证污废水顺利排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防止排水系统中的有害气体逸入室内,避免室内环境受到污染,有效保护人体健康。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时,有效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能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第4款,要求对非传统水源的管道和设备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标识,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施工、日常维护或维修时发生误接、误饮、误用的情况,为用户提供健康用水保障。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市政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可用同一水源邻近项目一年以内的水质检测报告)、相关设计文件(含卫生器具和地漏水封要求的说明、标识设置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各用水部门水质检测报告、管理制度、工作记录。
5.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1、8.1.2条。本条所指的噪声控制对象包括室内自身声源和室外噪声。提高建筑构造的隔声降噪能力对使用者的健康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所处环境的噪声级,提高隔声性能,减少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1款,影响建筑室内噪声级大小的噪声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室内自身声源,如室内的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另一类是来自室外的噪声源,包括建筑内部其他空间的噪声源(如电梯噪声、空调机组噪声等)和建筑外部的噪声源(如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等)。对于建筑外部噪声源的控制,应首先在规划选址阶段就做综合考量,建筑设计时应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避免或降低主要功能房间受到室外交通、活动区域等的干扰。否则,应通过提高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等方式改善。对建筑物内部的噪声源,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有效隔声、隔振、吸声、消声等综合措施来控制。若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室内噪声级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室内噪声级的最低要求。
第2款,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指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隔声性能除了空气声隔声性能之外,还包括撞击声隔声性能。本款所指的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规定对应,若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环评报告、噪声分析报告、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噪声分析报告、室内噪声级检测报告、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5.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室内照明质量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照明不但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更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各种职业疾病。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各类民用建筑中的室内照度、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第2款,对照明产品光生物安全性作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了照明产品不同危险级别的光生物安全指标及相关测试方法,为保障室内人员的健康,人员长期停留场所的照明应选择安全组别为无危险类的产品。
第3款,光源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又称为频闪比,用来评价光输出的波动对人的影响。当电光源光通量波动的频率,与运动(旋转)物体的速度(转速)成整倍数关系时,运动(旋转)物体的运动(旋转)状态,在人的视觉中就会产生静止、倒转、运动(旋转)速度缓慢,以及上述三种状态周期性重复的错误视觉,轻则导致视觉疲劳、偏头痛和工作效率的降低,重则引发事故。光通量波动的波动深度越大,负效应越大,危害越严重。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现场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1.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应满足室内热环境舒适度的要求。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其房间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是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如分体空调安装条件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室内温湿度检测报告。
5.1.7 本条适用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5、8.1.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建筑热工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其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和防潮设计。
第1款,房间内表面长期或经常结露会引起霉变,污染室内的空气,应加以控制。在南方的梅雨季节,空气的湿度接近饱和,要彻底避免发生结露现象非常困难,不属于本条控制范畴。另外,短时间的结露并不至于引起霉变,所以本条控制“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这一前提条件下不结露。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以及热桥部分的内表面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并进行防结露验算。
第2款,建筑围护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当围护结构两侧出现温度与湿度差时,会造成围护结构内部温湿度的重新分布。若围护结构内部某处温度低于了空气露点温度,围护结构内部空气中的水分或渗入围护结构内部的空气中的水分将发生冷凝。因此,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并控制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供暖建筑的外墙、屋面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进行内部冷凝验算。
第3款,屋顶和外墙的隔热性能,对于建筑在夏季时室内热舒适度的改善,以及空调负荷的降低,具有重要意义。屋顶和外墙的热工性能不仅要满足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也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并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围护结构防结露验算报告、隔热性能验算报告、内部冷凝验算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检查建筑构造与计算报告一致性。
5.1.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文强调用户个体对室内热舒适的调控性。采用个性化热环境调节装置可以满足不同人员对热舒适的差异化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个体热舒适性,提高室内人员对室内热环境的满意率。
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根据房间、区域的功能和所采用的系统形式,合理设置可现场独立调节的热环境调节装置。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合理设计建筑热环境营造方案,具备满足个性化热舒适需求的可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或功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
5.1.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3条。地下车库空气流通不好,容易导致有害气体浓度过大,对人体造成伤害。有地下车库的建筑,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超过一定的量值时即报警并启动排风系统。所设定的量值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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