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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绿色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提高与创新项进行评价。
9.1.2 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加分项得分之和,当得分大于100分时,应取为100分。
9.1.2 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加分项得分之和,当得分大于100分时,应取为100分。
条文说明
9.1.1 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内各环节和阶段,都有可能在技术、产品选用和管理方式上进行性能提高和创新。为鼓励性能提高和创新,在各环节和阶段采用先进、适用、经济的技术、产品和管理方式,本次修订增设了相应的评价项目。比照“控制项”和“评分项”,本标准中将此类评价项目称为“加分项”。
本次修订增设的加分项内容,有的在属性分类上属于性能提高,如进一步降低建筑综合能耗;有的在属性分类上属于创新,如传承地域建筑文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碳排放分析计算等,鼓励在技术、管理、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创新。
9.1.2 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考虑到与绿色建筑总得分要求的平衡,以及加分项对建筑绿色性能的贡献,本标准对加分项附加得分作了不大于100分的限制。某些加分项是对前面章节中评分项的提高,符合条件时,加分项和相应评分项均可得分。
本次修订增设的加分项内容,有的在属性分类上属于性能提高,如进一步降低建筑综合能耗;有的在属性分类上属于创新,如传承地域建筑文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碳排放分析计算等,鼓励在技术、管理、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创新。
9.1.2 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考虑到与绿色建筑总得分要求的平衡,以及加分项对建筑绿色性能的贡献,本标准对加分项附加得分作了不大于100分的限制。某些加分项是对前面章节中评分项的提高,符合条件时,加分项和相应评分项均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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