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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样与监测


5.1 采样及保管
5.1.1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应按GB/T 12997、GB/T 12998的规定执行。水样为24h混合样,应至少每2h取样一次,以日均值计。
5.1.2 样品的保管应按GB/T 12999的规定执行。
5.1.3 再生水厂供水出口处宜设再生水水质监测取样点。
5.2 分析方法
    基本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3执行,选择性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4执行。
表3 基本控制项目分析方法
表4 选择性控制项目分析方法
5.3 检测频率
    城市杂用水的基本控制项目采样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规定的频率。
表5 城市杂用水采样检测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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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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