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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的建设经验教训,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施、配套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10072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中元国际(上海)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 冯亚平 刘 健 蒋玮 缪丽 刘伟 刘勇 杨光伟 曹放 王进 杜鹏 沈韧 沈立洋 唐琼 徐波 罗定元 官曾霞 徐晨 季春伟 王鹏飞 许娇丽 杜文忠
    主要起草人:沈立洋 罗定元 许娇丽 周瑞佳 柳青 杜文忠 林群聪 朱峰 刘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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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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