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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规模类别和单床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
表3 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
    注:1 大于300床参照300床的面积指标下限执行。
    2 同一类别内规模小的取面积指标上限进行建设,规模大的取面积指标下限进行建设,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总规模越大,单床面积指标取值越小。
    3 当设置护理型床位时,护理型床位的单床建筑面积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可参照表4确定。
表4 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表(%)
表4 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表(%)
    注:1 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0.65。
    2 表中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不突破总规模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敬老院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指标及单床面积指标做出规定。
    不同类别敬老院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各地敬老院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水平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表3中的单床建筑面积指标是针对未设置护理型床位的情况给出的。当敬老院中设置护理型床位时,考虑到护理及康复等需求,单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结合问卷及现场调研数据,并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国家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分别测算了300床、220床、120床、60床敬老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相加得出四类敬老院的房屋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见附表1~附表5。
附表1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1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2 医疗保健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2 医疗保健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3 公共活动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3 公共活动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4 管理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4 管理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5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
附表5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养老院公共餐厅使用面积为1.5㎡/座,按80%的院民去餐厅就餐,可以计算出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1.2㎡/床。食堂按照2∶1的餐厨比例计算,则食堂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1.8㎡ /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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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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