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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察专业
(一)图章和签字
1、部分勘察报告扉页图章不清晰、签字无法辨认;无法判别图章有效性,签字人员是否为“四库一平台”中人员,不符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3.0.3 条规定。
(二)报告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点
2、报告中有些规范不是现行有效版本,规范未及时更新。
3、勘察报告的工程概况章节中对建筑物描述的内容不全,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4.1.11条第1 款的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4、勘察报告缺少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的相关内容和结论,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 条第3 款的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5、关于场地抗震地段的划分,项目场地分布有软弱土,按行标《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可划分为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然而按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应划分为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如若场地软弱土存在震陷的可能,则为抗震危险地段。
场地分布软弱土,若其不存在震陷特性,则应划分为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6、高层建筑勘察存在有些高层建筑物下缺少控制性勘探点(表现为:控制性勘探点不在高层建筑正投影范围内,勘探孔不是技术孔,或取样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4.1.17 条之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控制性勘探孔须同时满足取样及孔深要求(取样是为了获取高层建筑范围内地层的压缩系数等变形计算指标,孔深则须满足超过变形计算深度。同时压缩试验的压力应超过自重压力和附加压力之和)
7、勘察报告中建议的抗浮设计水位不符合规范要求。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及《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甬DX/JS 002-2020)第6.3.1 条等规定,抗浮设计水位高程应取项目场地的设计室外地坪高程。
含基坑的项目,勘察报告中未提供场地地下水的最低水位与最高水位,不符合《宁波市建筑桩基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2017 甬SS-01)》4.2.5 条规定。
场地承压水对工程(如桩基、基坑等)有不利影响时,部分勘察报告未提供承压水的水位高程,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4.1.11 条及7.2.2.3 条。
个别报告中出现承压水水位高程低于赋存层位的顶板高程。
工程设有地下室时,未对基坑的抗渗流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附录W 的规定。
8、对于含基坑(槽)的危大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且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明确工程所属“危大工程范围”;且未重视场地周围环境(尤其是周围地下管线)的调查,报告中对其一笔带过,甚至只字未提;亦未根据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对于“风险源”或造成工程风险的潜在因素不明确、无针对性的评价。
采用人工挖孔桩的项目亦存在同样问题。
9、勘察报告中基础持力层层顶标高有一定起伏,未能提供持力层的顶面标高等值线图。
局部区域持力层层顶标高变化较大,详勘时未根据具体工程条件,适当加密,不符合规范条文规定。
10、市政工程中线路较长时,未提供线路总平面图(位置图)。
线路带状平面图中无里程桩号,审图时不便核对线路较长的道路或管线(道)平面位置。
沿线地层差异较大时,未分区段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工作井(接收井)未布置勘探点,部分大型工作井(接收井)缺基坑支护方案的建议。部分勘探点间距偏大。
部分市政项目详勘报告编制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特别是工程概况中道路工程未提供起止位置(坐标、里程桩号)、路面设计标高、与其他路网连接关系等,桥梁工程未提供跨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及埋深等,且剖面图中未附里程桩号。
(三)报告图表方面问题
11、部分项目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的建筑轮廓线、地库边线及建筑物层数与编号等要素不齐全、勘探点标注不清晰。
12、部分钻孔柱状图缺少勘探日期、水位观测日期,基岩的风化图例缺失。
13、部分动探试验成果表的动探试验击数未进行杆长修正,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3.3.8 条要求。
14、审查意见中已明确提出必须修改图文并上传完善的全套勘察报告,应上传提供修改后的全套勘察报告,而不能仅在审查回复意见单中予以回复或说明。
1、部分勘察报告扉页图章不清晰、签字无法辨认;无法判别图章有效性,签字人员是否为“四库一平台”中人员,不符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3.0.3 条规定。
(二)报告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点
2、报告中有些规范不是现行有效版本,规范未及时更新。
3、勘察报告的工程概况章节中对建筑物描述的内容不全,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4.1.11条第1 款的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4、勘察报告缺少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的相关内容和结论,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 条第3 款的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5、关于场地抗震地段的划分,项目场地分布有软弱土,按行标《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可划分为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然而按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应划分为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如若场地软弱土存在震陷的可能,则为抗震危险地段。
场地分布软弱土,若其不存在震陷特性,则应划分为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6、高层建筑勘察存在有些高层建筑物下缺少控制性勘探点(表现为:控制性勘探点不在高层建筑正投影范围内,勘探孔不是技术孔,或取样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符合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4.1.17 条之规定,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控制性勘探孔须同时满足取样及孔深要求(取样是为了获取高层建筑范围内地层的压缩系数等变形计算指标,孔深则须满足超过变形计算深度。同时压缩试验的压力应超过自重压力和附加压力之和)
7、勘察报告中建议的抗浮设计水位不符合规范要求。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及《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甬DX/JS 002-2020)第6.3.1 条等规定,抗浮设计水位高程应取项目场地的设计室外地坪高程。
含基坑的项目,勘察报告中未提供场地地下水的最低水位与最高水位,不符合《宁波市建筑桩基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2017 甬SS-01)》4.2.5 条规定。
场地承压水对工程(如桩基、基坑等)有不利影响时,部分勘察报告未提供承压水的水位高程,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4.1.11 条及7.2.2.3 条。
个别报告中出现承压水水位高程低于赋存层位的顶板高程。
工程设有地下室时,未对基坑的抗渗流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附录W 的规定。
8、对于含基坑(槽)的危大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且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明确工程所属“危大工程范围”;且未重视场地周围环境(尤其是周围地下管线)的调查,报告中对其一笔带过,甚至只字未提;亦未根据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对于“风险源”或造成工程风险的潜在因素不明确、无针对性的评价。
采用人工挖孔桩的项目亦存在同样问题。
9、勘察报告中基础持力层层顶标高有一定起伏,未能提供持力层的顶面标高等值线图。
局部区域持力层层顶标高变化较大,详勘时未根据具体工程条件,适当加密,不符合规范条文规定。
10、市政工程中线路较长时,未提供线路总平面图(位置图)。
线路带状平面图中无里程桩号,审图时不便核对线路较长的道路或管线(道)平面位置。
沿线地层差异较大时,未分区段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工作井(接收井)未布置勘探点,部分大型工作井(接收井)缺基坑支护方案的建议。部分勘探点间距偏大。
部分市政项目详勘报告编制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特别是工程概况中道路工程未提供起止位置(坐标、里程桩号)、路面设计标高、与其他路网连接关系等,桥梁工程未提供跨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及埋深等,且剖面图中未附里程桩号。
(三)报告图表方面问题
11、部分项目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的建筑轮廓线、地库边线及建筑物层数与编号等要素不齐全、勘探点标注不清晰。
12、部分钻孔柱状图缺少勘探日期、水位观测日期,基岩的风化图例缺失。
13、部分动探试验成果表的动探试验击数未进行杆长修正,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3.3.8 条要求。
14、审查意见中已明确提出必须修改图文并上传完善的全套勘察报告,应上传提供修改后的全套勘察报告,而不能仅在审查回复意见单中予以回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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