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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政工程


(一)政策性部分
    1、根据甬建发[2019]62 号文件,设计文件应编制《工程项目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优化设计专篇》。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 号令)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3、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 号),文件中应该有设计责任标牌内容。
    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6 号)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
    5、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甬建发[2014]113 号文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
    6、根据《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2014 年6 月15 日实施)设计文件应明确建设用砂关于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的技术指标要求。
    7、各专业主要图纸应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会签。
(二)道路专业违反强条部分
    8、绿化乔木等配套设计侵入建筑限界内。
    9、苗木、设施及立体交叉桥墩,妨碍驾驶员视线。
    10、设计文件应明确混凝土路面砖的耐磨性、抗冻性与防滑性要求。
    11、应特别注意以下规范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2018)第3.5.1 条: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5m;第3.5.4 条: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 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第3.5.6 条:设计速度大于40Km/h 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第6.2.9 条:对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置人行护栏。
(三)道路专业违反一般性条文部分
    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 年版)第6.2.6条: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 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1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 年版)第6.3.2条: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
    1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 年版)第14.2.5条:对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15、《城镇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 年版)第15.2.2.4 条规定: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机动车道下,不得沿快速路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当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车辆轮迹范围之外。人行道上的井盖等地面设施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16、《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4.3、4.5 条:路基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路床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0mm。在设计中应加强路床厚度的计算和设计。
    17、《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5.2.7 条: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3%,困难情况下不宜小于0.1%。
    18、《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5.2.8 条:分隔带表面水的防排水设计应根据所在地区降雨量、道路等级及分隔带宽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防止雨水进入路基内部。
    19、《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第7.2.2 条:软土地区路基设计宜包含路基稳定验算、路基沉降计算、地基处理措施及路基监测设计等内容。往往针对性的计算和分析不足,采取习惯经验性设计。应该提供软土地基的设计计算资料。
    20、《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第4.2.1 条:在下述情况下,应在基层下设置垫层:①季节性冰冻地区的中湿或潮湿路段;②地下水位高、排水不良。路基处于潮湿或过湿状态;③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土质路堑,路床土处于潮湿或过湿状态。
    21、《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第6.6.1 条:特殊部位水泥混凝土面层配筋布置不符合有关细节的规定。
    22、展宽渐变段长度(特别是同时设公交站台)不满足《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第4.2 章节的规定。
    23、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第8.4.2.1 条,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等上加铺沥青混合料层时,应在既有结构和路缘石、检查井等构筑物与沥青混合料层连接面喷洒粘层油。
(四)室外排水专业违反强条部分
    24、《给水排水工程构造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第3.0.1、6.1.3 条:构筑物的砼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最小厚度不满足规定。
(五)排水专业违反一般性条文部分
    2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第4.3.2B条:埋地塑料排水管的使用,应符合①根据工程条件、材料力学性能和回填材料压实度,按环刚度复核覆土深度。②设置在机动车道下的埋地塑料排水管道不应影响道路质量。
    2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第4.3.4 条:污水和合流污水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2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第4.7.2A条: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
    2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第4.11.6条: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29、《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第4.9.4条:当塑料排水管道与检查井连接时,检查井基础与管道基础之间设置过渡区段,过渡区段不应小于1 倍管径,且不宜小于1m。
    30、路面最低处设雨水口时,留意加宽渐变段处因横坡较大存在路面最低需设置。
    31、雨污管道交叉时污水穿越雨水检查井,往往不注意标高阻隔雨水的水流。难以避开阻隔标高时应增大交叉口的设计。
(六)桥梁专业违反强条部分
    32、《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019 年版)第3.0.14条: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3.0.14 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33、《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019 年版)第3.0.19条: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 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 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 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②、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管。设计需核实满足以上要求。
    34、《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第8.1.1 条:对地震基本烈度7 度及以上地区,墩柱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区的长度不应小于墩柱弯曲方向截面边长或墩柱上弯矩80%的范围;当墩柱的高度与弯曲方向截面边长之比小于2.5 时,墩柱加密区的长度应取墩柱全高。
    (2)加密箍筋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0cm 或6dbl 或b/4(dbl 为纵筋的直径,b 为墩柱弯曲方向的截面边长);
    (3)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4)螺旋筋箍筋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焊,矩形箍筋应有135°弯钩,并应伸入核心混凝土之内6dbl 以上。
(七)桥梁专业违反一般性条文部分
    35、桥梁人行道、防撞栏杆、路缘石及护栏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019 年版)第6.0.7 条相关规定。
    36、《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第3.5.5 条:搭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搭板长度不宜小于5m;桥台高度不小于5m 时,搭板长度不宜小于8m。②搭板宽度宜与桥台内缘相齐,并用柔性材料隔离,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行车道宽度。③搭板厚度不宜小于0.25m;长度不小于6m 的搭板,其厚度不宜小于0.3m。
    37、规范没有及时更新,如《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应注明采用2019 修订版、《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F81-01-2004)应改为《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3512-2020)等。
    38、根据《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9.5.1,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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