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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固定窗设置


第四十五条 关于楼梯间的“固定窗”设置
    (涉及条文:《标准》3.3.11)
    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 3m 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按《标准》第 3.3.11 条规定设置固定窗,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的防火门,可视作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 高层建筑核心筒内的上部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外墙或屋面设置固定窗,位于避难层下方的防烟楼梯间可不设固定窗,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保证在火灾报警后能连续运行 30min 以上。
    4 除防烟楼梯间位于建筑核心筒内的高层塔楼外,其它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有不少于一部楼梯间在外墙上部或屋面上设有固定窗。
    5 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疏散楼梯间受工艺制约,无法设置直接对外固定窗时,可在楼梯间顶部或上部侧墙上设置开向高大空间的固定窗。
第四十六条 关于设置机械排烟场所的“固定窗”
    (涉及条文:《标准》4.1.4 条 、4.4.15 条)
    1 固定窗设置是对应商店、展览等建筑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而言,而非要求对应至具体房间。
    2 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面积。
    3 《标准》第 4.4.15 条第 1 款“设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中,“楼地面面积”按固定窗设置区域的地面面积确定:
    (1)设于顶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3㎡。
    (2)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面积小于 300㎡  的商铺不要求在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 3㎡。
    (3)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当房间或场所面积大于等于 300㎡  时,应在本房间或场所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各房间或场所地面面积的 2%确定。
    (4)设于顶层的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允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 3㎡。
    4 关于中庭的固定窗面积:
    (1)单个中庭区域的“固定窗面积”按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围合区域的最大垂直投影线面积的 5%确定。
    (2)当数个中庭同时通顶或靠外墙设置,且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其“固定窗面积”应按上款计算并累加,并尽可能分散均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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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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