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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设施
4.1 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4.2 具备条件的猪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4.3 不具备条件的猪场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4.4 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猪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5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宜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不宜大于60m;
3、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
4、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5、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4.7 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有取水码头及通向有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4.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宜小于100㎡,建筑等级较低的猪场,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
2、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低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m;
4、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9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4.10 猪场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4.11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4.12 猪场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有条件的可以在每栋猪舍和单元装设报警系统,与办公室、门卫和宿舍联接。每周对全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并记录。
4.13 灭火器
4.13.1 猪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
4.13.2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13.3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13.4 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4.13.5 灭火器的配置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手提式灭火器:15m(严重危险级);20m(中危险级);25m(轻危险级)。推车式灭火器:30m(严重危险级);40m(中危险级);50m(轻危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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