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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 用火
6.1.1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6.1.2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1.3 动火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开存放,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6.1.4 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6.1.5 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6.1.6 进行高空焊接时,需要在地面或较低工作平面设置警示信号。确保在动火作业现场的所有相关作业人员理解并实施动火作业安全标准。
6.1.7 所有使用中和未使用气瓶存放在专门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
6.1.8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9 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1.10 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11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6.1.12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1.13 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2 用电
6.2.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2.2 照明与灯管系统绝缘材料为不燃材料。所有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6.2.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4 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2.5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6.2.6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6.2.7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由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6.2.8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5、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2.9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6.3 用气
6.3.1 沼气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6.3.2 严禁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批准
6.3.3 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3.4 沼气站应配备灭火器材、救生衣、救生圈和呼吸器等设施;
6.3.5 沼气站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6.3.6 生活用气应采用低压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6.3.7 使用场所宜安装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6.3.8 沼气灶的灶面边缘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
6.3.9 沼气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6.3.10 沼气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在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的通气口;
    2、在可燃或易燃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3.11 沼气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6.3.12 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
    2、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3、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
    5、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6、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6.3.13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地下室使用和存放;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灶具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严禁使用超量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4 用油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6.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 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4.5 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甲、乙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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