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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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火、防爆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加油加气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严格控制明火,严防因摩擦和撞击产生静电、机械火花引发爆炸火灾事故。
9.1.2 严禁使用油罐车直接向机动车加注油品。
9.1.3 公共交通车辆不应载客进入加油加气站。
9.2 明火控制
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
    a)加油加气站内严禁吸烟;
    b)严禁对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
    c)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火种、非防爆移动通信工具及器材;
    d)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熄火并离开驾驶座位;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机4.5m以外,方可启动驶离。
9.2.2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动火管理措施:
    a)如需进行明火施工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监护人员,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b)动火期间严禁营业;
    c)动火现场应挂警示牌、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按照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
    d)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9.3 防止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摩擦与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a)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b)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不应穿带铁钉的鞋;
    c)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d)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和不产生火花工具。
9.4 防止电气火灾
9.4.1 加油加气站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4.2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汽车充电装置时,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且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超过2台。
9.4.3 站房内不应设置大功率电器设备。
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9.4.5 仓库内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且照明灯正下方严禁放置可燃物。
9.5 防雷、防静电
9.5.1 加油加气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规定,其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气罐车跨接导除静电的装置。
9.5.2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检测。
9.5.3 严禁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内加注油品。
9.6 防泄漏
9.6.1 加气站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检测,保持良好状态。
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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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 XF/T3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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