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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功能


    技术要求:
    a)接通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b)断开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工作状态;
    c)观察监控器显示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传感器的输出参数、采集数值;
    d)使监控器与传感器之间的连线断路,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e)使监控器与传感器之间的连线短路,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f)操作监控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g)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
    a)监控器:实际安装量;
    b)传感器: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台,数量少于20台时全部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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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DB11/135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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