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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总体布局


4.1 消防分区
4.1.1 设置消防分区,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5000㎡。
4.1.2 消防分区宜根据地形特点,采用既有的防火墙、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措施划分。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其它增强措施。在不影响文物建筑环境风貌的基础上,可拆除个别阻碍消防分区设置的非文物建筑,以便于消防分区的划分。
4.1.3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4.2.1 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
4.2.2 对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宜按表 4.2.3 配置消防车辆或手抬机动消防泵。
表4.2.3 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表4.2.3 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4.3 安全疏散
4.3.1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两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
4.3.2 安全疏散通道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4.4.1 距离最近的消防站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文物建筑所在区域,应合理设定消防点。消防点的设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结合消防道路现状、消防救援装备配置情况,以5分钟内到达火点为标准选址、布置。
    2 优先利用原有建筑及场地设置,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严寒、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
    3 设有明显标识。
    4 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应满足表4.4.1的要求。
表4.4.1 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
表4.4.1 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
4.4.2 消防控制室宜设于消防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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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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