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 总则


4.1 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可依据当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但应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改进建议。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进行改造或装修未重新报验的,应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已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物,但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可依据消防设计审核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但应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改进的建议。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物,应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达到产品预期使用寿命的,一般应予以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进行检测。经相关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3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结合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片、影像、实物、电子档案等方式留存评估过程的痕迹化资料。
4.4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除应依据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其他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山东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DB37/T2409-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