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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要求


4.1 建筑消防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4.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文字内容及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4.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管)、桥架及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阀门应处于正确位置,并启闭灵活、无泄漏现象。
4.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取到有效的竣工资料后,方可进场检测,检测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4.5 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等设备,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4.6 检测人员应逐项记录现场检测的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测记录表(记录格式参考附录 A),做到客观、真实、完整。
4.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和检测结论负责。
4.8 根据重要程度,将子项中的检测项分为 A 类(关键项目)、B 类(主要项目)、C 类(一般项目)三个等级,每个检测项目及等级见附录 A。
4.9 线路、管路按每个防火分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 2 处进行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个回路探测器检测数量不少于 20%,且每个探测区域检测数量不少于 1 个。其余子项应按附录 A 中的检测项实施全数检测。
4.10 对局部装修、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属于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设施应进行检测;
    b)  工程涉及到的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及联动控制设备、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设施的系统功能必须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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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46/T5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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