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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启动释放组件


    启动释放组件的设计应保证在装置启动时其零部件均不得被喷出装置之外。
    采用感温释放组件作为启动释放组件时无此项要求。
    联动启动组件应确保所有的装置同时动作。
5.2.1 容器阀
5.2.1.1 标志
    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工作压力。
5.2.1.2 材料
    容器阀体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弹性密封垫、密封剂及相关部件应采用长期与灭火剂接触而不损坏或变形的材料制造。
5.2.1.3 工作压力
    容器阀的公称工作压力应符合5.1.3的规定。
5.2.1.4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12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容器阀及其辅助的控制驱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可靠,不得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
5.2.1.5 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下动作要求
    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下动作试验,容器阀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并完全开启。
5.2.2 喷嘴
5.2.2.1 标志
    在喷嘴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喷嘴型号、代号或等效单孔直径。
5.2.2.2 材料
    喷嘴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机械强度和耐温性能。
5.2.2.3 耐热和耐压要求
    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压试验,喷嘴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
5.2.2.4 耐热和耐冷击要求
    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冷击试验,喷嘴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
5.2.2.5 耐冲击性能
    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冲击试验,喷嘴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
5.2.3 电磁型驱动器
    电磁型驱动器应满足GA 61的相关规定。
5.2.4 感温释放组件
5.2.4.1 外观

    灭火装置使用玻璃球或易熔元件作为启动和释放机构时,感温释放组件的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应符合GB 5135.1-2003的规定。
5.2.4.2 静态动作温度
    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静态动作温度试验,感温释放组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应符合GB 5135.1-2003的规定。
5.2.4.3 耐热和耐压要求
    去掉感温元件后,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压试验,感温释放组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
5.2.4.4 耐热和耐冷击要求
    去掉感温元件后,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冷击试验,感温释放组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
5.2.4.5 耐冲击性能
    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冲击试验,感温释放组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或损坏。
5.2.5 电爆型驱动器
    采用电爆型驱动器驱动的灭火装置应设双电爆型驱动器。
    电爆型驱动器的性能应满足GA 6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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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XF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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