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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
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的选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和发挥作用至关重要,本条规定了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合理用地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调整。因此,布局上应对未来发展有所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从安全卫生角度出发要进行分区分流。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从功能需求上来讲,为避免干扰环境以及被环境所干扰,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而从节地的角度考虑宜为多层建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模较小,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大规模为2000㎡,不宜建设超过四层的建筑(若为四层以上,扣除必要的交通面积,有效使用面积小,影响使用功能)。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在公共建筑内,应该为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以满足不同人流的出入及诊疗预防功能需要,方便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绿化、停车用地要求。
第十九条 由于已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数是医院转型而来,建设用地容积率差距很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的规模比较小,如果容积率比较高,那么一方面建设的层数就要多,另一方面室外场地条件难以保证。未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将更多地体现人性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室内外环境条件的改善。通过统计分析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容积率,并进行平面布局设计测算,综合考虑节地和环境条件改善两方面要求确定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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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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