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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我国地域差异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难以确定准确数字,建议参考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来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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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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