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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别与项目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4。
表14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
表14(续)
8.2 出厂检验
8.2.1 组批与抽样规则
8.2.1.1 外观全数检验。
8.2.1.2 尺寸及表14中规定性能项目的检验,每100楷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楷也为一个检验批。从每个检验批中按不同类型、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少于3楼。
8.2.2 判定与复验规则
8.2.2.1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8.2.2.2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如有多于1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2.2.3 抽检项目中如果有1楼(不多于1楼)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复检项目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时机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3.2 组批与抽样规则
    从不少于100楷的出厂检验合格批中任选一批作为型式检验批,按各项性能试验方法要求的数量随机抽取。
8.3.3 取样方法
    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功能要求、类型、品种、系列中常用标准化尺寸的附框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
8.3.4 判定与复验规则
8.3.4.1 外观、尺寸及表14中规定检验项目的判定和复验应符合8.2.2的规定。
8.3.4.2 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3.4.3 抽检产品全部性能符合6.1~6.3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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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 GB/T3986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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