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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结构体系


4.2.1 混凝土结构体系应满足工程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性能要求。
4.2.2 混凝土结构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混凝土结构构件与砌体结构构件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房屋建筑结构应采用双向抗侧力结构体系;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4.2.3 房屋建筑的混凝土楼盖应满足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应满足10年重现期水平风荷载作用的振动舒适度要求。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基本要求。混凝土结构体系除了要提供工程需要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外,还要满足结构抗震延性需求。
4.2.2 本条针对混凝土结构体系提出具体设计要求。
    混凝土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材料结构体系,其刚度、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这两种结构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使用,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将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破坏,因此不应采用混凝土结构构件与砌体结构构件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体系等,在地震作用下受力复杂,容易形成抗震薄弱部位。9度抗震设计时,这些结构目前尚缺乏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为了确保安全,因此规定不应采用。
4.2.3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舒适度要求,包括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及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水平风振舒适度要求,控制水平与现行标准水平大体相当。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的规定,超高层建筑是指房屋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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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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